不使用衝突礦產申明
1. 本公司所有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中所使用或包含的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定義見注1)以及這些國家
內任何武裝力量控製區的“衝突礦產”(定義見注2)。
2. 本公司將根據要求,如實填寫並回複有關“衝突礦產”的調查及提供其他資料,並承諾所回複內容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3. 本公司承諾將建立與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Dodd-Frank法案第1502條)、及相關機構(如OECD或EICC)所
公布的指引相一致的完整衝突礦產政策、管理體係及調查框架,並以相同標準要求本公司供應商。
注1: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包括:(a)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蘇丹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烏幹達共和國、
盧旺達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中非共和國;(b)未來包含前述國家
部分或全部領域的新國家(地區)及現有國家(地區)。
注2:“衝突礦產”包括但不限於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製區的錫石、黑鎢、鈳鉭鐵
礦和黃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屬,特別是金(Au)、鉭(Ta)、錫(Su)和鎢(W)金屬原料。 “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
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製區”包括金屬的采挖、冶煉、成型及其它製造加工工序均不發生在剛
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製區。